如何让终本案件“起死回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道方图说 Author Funto Law
“XX律师,您好,您代理的XX一案,经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您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我们将对本案进行终本处理。”
相信很多代理过执行案件的律师同行对这句话都不会陌生,执行案件终本,意味着法院对该案件下达“病危通知书”了。那么,代理律师可以从哪些方向入手,对这位“病患”做最后的抢救呢?
在我的律所,每一个案件开始处理前都需要召开启动会议,执行案件也不例外。在会议上,案件参与人都会对整个执行案件的情况系统地进行了解,特别是对终本裁定上,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总结情况。在基本了解清楚案情后,便可以分步骤将工作任务安排到具体每一个案件参与人。
1
调查!调查!还是调查
俗话说“大面积撒网,重点性捕捞”,调查财产线索也是如此。
首先,我们从企业本身入手,调取企业内档、查询企业的涉诉情况和被执行情况等信息。
其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
(1)公司股东认缴的金额是否实缴到位?是否存在股东未实缴到位便转让股权的行为?
(2)企业名下是否持有高价值的商标、专利或者可转让的行政许可证?
(3)该企业是否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可供执行的?
(4)企业对外是否仍持有债权等等。
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可请求公司股东在认缴金额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这些对我们后续恢复执行有重大意义。
其次,与执行法官沟通,申请查阅、复印整个执行案件的全部案卷。其中重点关注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情况以及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信息。
之所以调取执行案卷,主要是为了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在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一般情况下,执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根据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结果进行处理,哪怕被执行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也是无法及时了解到的。
因此,我们需要查阅执行案卷,并申请律师调查令,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以及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转让情况,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最后,企业本身的情况调查清楚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地调查公司股东的财产信息。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和股权等等,以及登记在股东配偶、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该股东的份额。
实务中,大部分的企业的股东都没有完成实缴出资,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司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
想要“濒临死亡”的终本案件获得一丝新机,最重要的是能够找到新的“物”(财产线索)或者“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
大面积地撒网调查后,我们便重点整理调查所得的各项信息。如发现公司名下仍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公司对外持有债权或有未到账资金的,均可请求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此外,重点关注公司股东是否已完成出资义务。对于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该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
《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发现该企业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的,也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大部分的执行案件之所以被终本,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以直接被执行的财产,而商标、专利以及对外持股等财产由于不易变现,执行法院一般很少会主动执行这些财产。
这其中可能也有执行法官的考虑:这些财产都不易变现,与其杀鸡取卵,不如保留现状,被执行人有可能经过充分利用后重新发展起来,便可偿还债务,同时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利益。
但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什么比可以实现债权,挽回损失更为重要的了,所以我们可以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对被执行人名下不易变现的财产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来清偿债务。
3
发起衍生诉讼
如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故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故意损害公司财产、最终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我方可发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等,力求将被执行人或其股东转移的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或者追究故意损害公司财产的股东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都会通过虚构的合同交易来进行。但通常由于时间非常仓促,会留下非常明显的漏洞和痕迹。
而我们需要的就是指出对方交易的漏洞和不符合常理之处,通过充分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中的虚假交易行为。
首先,提供债权人合法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的证据,这是我们的权利基础;
其次,搜集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证据,该类证据可持律师调查令向相关政府部门调取备案的合同;
再次,搜集价格显著过低的证据或第三人未实际支付对价,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证据;
最后,搜集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存在明知和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证据等。
4
总结
以上是我们对于处理终本案件的一些常用的方法,可能并不是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可以适用,更多的是一种供大家讨论、参考的思路。
执行不易,对于终本案件的处理更是尤为艰难,也许很多的执行案件最终都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所谓尽人事,听天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本是无可避免的,但只要有一丝希望,都值得我们去不断地努力尝试。
作者简介
陈庆恩: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推荐阅读